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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服务商标


商号与服务商标均属工业产权的组成部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负责人的身份证;
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合伙人的身份证;
营业执照;
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签约人身份证;
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经营者的身份证;
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近年来,大型机械产品制造企业在市场营销中针对企业标识与产品注册商标如何使用以及相互的关系等问题产生一系列困惑,特别是在商标注册、名牌创建等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矛盾,尤其是过去由国企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有些遗留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在日后发展中逐渐显露出来。

企业注册商标是为了使企业及产品在市场经营中权利不受侵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这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大多数企业都认知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信息时代,无论是从战略还是策略上讲,企业的商标功能已远远的超出了原有的基本范畴。商标也好,标识也好,企业名称的标准字体、惯用的标准色彩,以及惯用的口号等视觉元素,相互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企业的识别符号不应再以单独的形式(除应用系统所规定的)随意的出现或改变,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视觉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体现出企业个性化的文化特征。

通常情况下,消费类产品商标的定位是基于消费者在购置消费品时所产生的心理取向为背景,在设计时赋予了较强的感情色彩。而工业产品的商标设计(特别是大型机械产品)同样是基于用户在购置产品时所产生的心理特点为基础,设计时赋予较强的理性色彩。

目前国际上较成熟的大公司,虽历史各有长短,但是这些成功的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在市场竞争中始终“两条腿走路”。一是在产品研发、产品制造的工艺手段上不断应用新的技术;其次是在市场营销中不断传播、渗透本企业的识别战略(企业理念、企业行为、企业视觉,这3方面是构成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视觉识别就包含了企业标识(商标)及名称的标准字体和惯用的标准色彩。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企业商标(标识)的图形和惯用的名称、色彩一旦确立就不可轻易改变,为的是建立长远稳固的战略积淀。从一些成功企业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到,企业的成功往往是伴随着品牌价值不断提升的过程。而品牌价值总是建立在不断应用先进技术与先进文化传播基础之上的,只有这样的企业才能稳步发展。

我们所熟悉的国际知名品牌如三星、日立、三菱、卡特彼勒、西门子等,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无一例外的都采用了这一战略。从全球来看,日本企业在这方面成功的案例较多。

目前大型机械产品(包括工程机械)的国际知名大公司,在处理企业标识与产品商标关系上采用的是以传播企业整体形象为目标,将企业标识作为注册商标加以整合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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