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现象及对策研究 | |
中山市小榄镇一直以来就有从事五金制造的传统,被誉为中国“南方锁城”,更被国家授予“中国五金制品产业基地”和“中国五金制品(锁具)出口基地”。目前,小榄镇五金制造行业的年销售收入150多亿元,出口达62亿元,是世界重要的锁具研发、加工、出口基地。近年发现,中山市小榄镇锁具协会会员曾使用并用于出口的“YANK”等一批锁具商标被小榄镇的某企业及个人在国内集中申请注册,导致出口受阻。据了解,几位商标申请人为亲属关系,有家庭成员曾任职多家制锁企业主管。小榄镇锁具协会经过调查,发现商标注册人并没有实际使用该批商标,也没有发现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备案记录。从去年底开始,为维护自身及小榄镇制锁企业的权益,在中山市工商部门的协助下,相关当事人对被抢注的“YANK”等28个商标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今年三月,取得了初步成效,商标局现已撤销其中的27个商标。此外,“小榄五金”这一镇区产业特色商标也被顺德个人抢注,小榄镇资产经营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该商标争议现已裁定,撤销了被抢注商标。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类似小榄锁具、小榄五金商标被抢注的情况越来越多。同时,“商标抢注”这一不和谐现象还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商标抢注不仅会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造成阻碍,还会助长投机取巧的社会风气。因此,防止商标抢注是非常必要的。 一、什么是“商标抢注” 法律上对商标抢注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总的概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抢先注册别人未注册的商标;二是将别人已被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利用地域差别、商品和服务类别区分等条件进行注册的行为;三是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同时还包括抢先把一些社会热点现象称谓、热门话题词语等进行商标注册。 二、出现“商标抢注”现象的原因 一是商标抢注有利可图。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分析各种抢注的案例,不难发现共同之处,抢注人大多属于主观恶意非常明显的,抢注后进行商标倒卖,索取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者以“侵权”之名投诉、起诉以诈取赔偿,又或者按产品销售量索要许可费。在这种大环境下,抢注商标可以赚取丰厚的利润。 二是钻商标注册制度的空子。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遵循“注册原则”,将注册而不是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此外,在我国商标获得注册后必须真实使用,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使用,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但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只需要被用于广告宣传,即构成使用。这种对商标使用的过低的要求,造成抢注人只需很少的代价就能维持其注册商标,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商标抢注的作用。 三是被抢注后维权难度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使用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通过向行政和司法部门提出异议、争议或者诉讼维权。但是,这些途径取证难度大,成本高,裁定过程也比较复杂,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即使是最终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耗去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重新设计注册新商标。 四是商标意识不强。通过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一些情况发现,许多企业商标意识仍很淡薄,注册不及时给他人抢注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有些企业注册了商标,但是商标注册范围狭小,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企业一般习惯只在自己现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忽视了企业未来的可能发展的相关领域,没有未雨绸缪地在相关类别或更多的类别上申请注册,这样就会留下自己商标有可能被其他企业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抢注的潜在风险。 三、商标被抢注后的应对方法 针对商标被抢注的问题,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给予大力的支持。商标抢注后的应对方法,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一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异议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使之不能注册。因此,如果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商标注册成功。 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请求裁定。对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该商标已经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三是在商标使用管理中提出撤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因此,如果抢注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但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或他人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四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在从事市场交易和相互竞争时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如何有效防止商标被抢注 无论是通过商标异议或争议程序,还是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商标抢注问题,都属于事后的救济手段,这些途径的取证和裁定都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商标被抢注。企业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强化商标注册先行意识,对已在使用的商标尽快申请注册,对即将使用的商标提前申请注册;对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防他人抢注;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通过自身的商标管理机构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商标监测,密切关注《商标公告》或定期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抢注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把抢注的商标扼杀于萌芽当中。 但是,企业目前采取的措施仅能从治标上入手,要真正标本兼治,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立法。 一是采用注册和使用并行的商标确权制度。实践证明,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商标确权制度各有利弊,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应当将注册和使用并行取得商标权的两种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申请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但该商标权可因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确切的先使用证据而被撤销;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依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先使用证明,逾期提出视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放弃其利益。这样既可坚持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使申请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也可充分照顾到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是明确商标抢注的界定、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商标法》对商标抢注概念未作界定,从而在实践中对商标抢注理解不一,看法各异,对一些特殊情况难以界定。由于法律的滞后,给商标抢注的认定及打击带来诸多不便。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确定商标抢注的界定、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是缩小“商标使用”这个概念的外延。根据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于我国商标抢注情况越来越严重,为保护商标资源不至于被过快地消耗,缩小“商标使用”这个概念的外延是必要的。具体的说,就是要求商标注册人必须真实地制造销售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核定使用的服务,而且这种使用不能是象征性的,仅仅用于广告宣传将不被承认商标使用。这样,抢注人即使取得了商标注册,要维持商标也会变得非常困难。 四是对商标因连续不使用被撤销作出例外规定。在实践中,为了防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商标权利人通常会选择进行多类别甚至是全类别的商标注册,以主动对抗他人的商标抢注行为。尽管权利人对商标进行了防御性注册,但显然不可能在所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其商标。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所以,如果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的权利人进行防御性注册后不使用,此类商标就很可能被撤销。因此,应该对商标因连续不使用被撤销作出例外规定,如果不使用的商标的所有人同时是仍然有效的一件或多件近似商标的所有权人,而且至少有一件商标正在被使用以区别同样的商品或服务,那么,不应适用商标不使用而撤销的规定。 转自: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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