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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争当“国酒”招致95件次异议


10月20日,茅台“国酒”商标3个月公示期满,但由于异议太多,转正之路充满不确定。93件次异议待审

法学专家: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不应通过
所属分类:财经 新功能放大观看
  7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公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记者昨天在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发现,在3个月公示期内,针对“国酒茅台”4个不同图案的注册商标申请,社会各界共提交了95件次异议,除了两份异议不予受理外,其中93件次“待审”,因此目前商标网上显示的流程是处于“变更异议”中。

  据了解,在公示期满后将进入异议审查阶段。商标局会针对所有异议书进行审理,要求茅台给予答辩,最后由商标局给每一个异议人发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异议的任何一方如对该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不行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最后还可上诉到北京市高院作终审判决。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异议被商标局认定成立,“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就可能又一次落空,也可能陷入互相上诉的持久战中。

  汾酒称将继续维权

  据了解,提出这93件次“待审”的异议申请,包括五粮液、剑南春、汾酒等酒业公司以及自然人等不同的申请主体。

  第一个公开提出异议的山西汾酒集团10月20日发表声明表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公示到期,汾酒集团依然坚持8月6日商标异议书的理由和立场不变;集团将继续密切关注该商标注册的进展情况;汾酒集团将保留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汾酒集团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柳静安表示,无论“国酒茅台”商标是否获批,他们对于“国酒茅台”都表示难以接受,并且将采取进一步行动维护权益.(京华时报 记者胡笑红)

法律链接: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资料详细地址 http://www.jinweitm.com/newsview.asp?ID=279&SortID=10

摘自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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