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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芙妮”商标所有者状告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


      “达芙妮”作为大众所熟知的女鞋品牌,深受爱美女性的青睐,然而近年来市场上不断出现以“达芙妮”或“达芙妮鞋业”为名出品的女鞋。对此,“达芙妮”商标的所有者香港祥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祥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达芙妮集团)、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达芙妮控股公司)共同起诉了包括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达芙妮)在内的三被告。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达芙妮”文字商标最早于1990年由祥田公司申请注册,其核准使用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因投资关系,祥田公司将其“达芙妮”和“Daphne”系列商标许可给达芙妮集团和达芙妮控股公司使用。达芙妮一直致力于中高档女鞋,其专卖店在全国范围内已开至4000多家,在品牌女鞋市场上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原告使用在鞋、女鞋上的“达芙妮”和“DAPHNE”的商标于2004年已构成驰名商标。 

        达芙妮集团方面表示,温州市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下称温州达芙妮)和陈聪和在“达芙妮”商标和字号已经为大众所熟知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恶意登记成立广州达芙妮。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达芙妮集团等原告请求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的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含有“达芙妮”字样。此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广州达芙妮的经营活动中停止单独或突出使用“达芙妮”标识的行为,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05万元,并在报纸、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广州达芙妮等被告辩称,温州达芙妮成立的时间在1989年,比原告祥田公司前身成立的时间还早,在商标使用上除了并不明显地使用了“达芙妮”字样外也同时使用了其他图形标识,并不存在傍名牌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索赔605万元也没有证据支持。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有关该案的后续发展本报将保持关注。

相关法律链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12月出版的商标审理标准---2、商号权
2.1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2.2适用要件
(1)商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
(2)该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2.3关于在先商号权的界定
以商号权对抗系争商标的,商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
    在先享有商号权的事实可以用企业登记资料、使用该商号的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加以证明。
2.4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混淆的可能性是指,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会导致相关公
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来自于商号权人,或者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
认定系争商标容易与在先商号发生混淆,可能损害在先商号
权人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在先商号的独创性。
如果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并非常见的词语,而是没有确切含义
的臆造词汇,则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2)在先商号的知名度。
认定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知名度,应从商号的登记时间、使用该商号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经营业绩、广告宣传情况等方面来考察。
(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
/服务原则上应当相同或者类似。
2.5 保护范围
根据在先商号所具有的独创性、知名度,以及双方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在个案中具体确定该在先商号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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