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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的办法


一、 新申请

代理组织首次向商评委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应当依次包括:申请书(首页)、材料目录、申请书(正文)、商标局决定书或裁定书及其送达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和证据材料。

国际注册复审案件涉及多个注册类别的,一类一申请。

邮寄方式提交新申请的,各个案件的申请材料应邮寄,并在邮寄单上注明该案件的注册号信息

(一) 申请书(首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必须正确填写商标名称、类别、注册号、商标局发文号(涉及国际注册的应尤其注意)、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被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

同一注册号提出异议复审案件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应提出一件异议复审申请,并在申请书首页中列明各被申请人。

(二)材料目录

 必须提交,具体写明商标名称、类别、注册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件数、页码、备注(是否原件/复印件)提交人签章以及提交日期

证据目录中标注的页码应与证据材料实际页码一致。

(三) 申请书(正文)

必须明确评审请求(写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如因复审期限即将届满而无法提交详细事实理由的,可以先简单填写,但不能不写)。

理由中涉及的引证商标,如果已经在先申请注册,明确具体注册号

(四) 商标局决定书或裁定书及其送达证据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等情形下,形式审查进行时限判断方可依据文件发出之日或实际收到日期进行推算。因此,代理组织应当提交信封等送达证据,直接递交的应提交现场领取的商标局决定书或裁定书原件,

1.对于驳回复审案件,如果多个案件使用同一送达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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