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商标注册的原则 |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url]。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url]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url]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 1 ) 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 ( 2 ) 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 3 ) 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期限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者。 办理商标转让需要的手续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需提交以下手续: ( 1 )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2 )缴纳转让规费;( 3 )有关证明文件;( 4 )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须附送委托书。 品牌与商标是极易混淆的一对概念,一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后就成了品牌。事实上,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两个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时却不能混淆使用两个概念;品牌不完全等同于商标,商标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品牌。 商标(TradeMark)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生产者、经营者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标记。当商标使用时,要用“R”或“注”明示,意指注册商标。 品牌(Brand)是一个集合概念,主要包括品牌名称(BrandName)、品牌标志、商标(BrandMark)和品牌角色四部分。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语言称谓(可以读出)的部分———词语、字母、数字或词组等的组合,又称“品名”。品牌标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被认出、易于记忆但不能用言语称谓的部分———包括符号、图案或明显的色彩或字体,又称“品标”。商标是经注册后受法律保障其专用权的整个品牌、品牌标志、品牌角色或者各要素的组合。品牌角色是用人或拟人化的标识来代表品牌的方式。 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不是品牌的全部,而仅仅是品牌的一种标志或记号,即品牌中的标志部分,或者说,商标就是指品牌标志,是便于消费者识别的部分。因此,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传播的基本元素,因为,商标已注册,商标的主要功能中应包括法律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是向政府注册的受法律保障其专用权的品牌。品牌与商标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商标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而未经过注册获得商标权的品牌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说,商标是经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品牌。 品牌是市场概念,它强调企业(经营者)与顾客之间关系的建立、维系与发展。商标是法律概念,它强调对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品牌与商标都是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不同种类、不同品质产品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商标不仅只是一种标志或标记,更多的时候它也包括名称或称谓部分,在品牌注册形成商标的过程中,这两部分常常是一起注册,共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企业的营销实践中,品牌与商标都是为了区别商品来源,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以利竞争。可见,品牌与商标都是传播的基本元素。 狭义的品牌就是指企业自己注册的商标。品牌与商标在我国基本上是混用的,或者说,“商标”与“品牌”这两个术语几乎是通用的,没有多大的区别,因为中国的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商标在中国有很长的历史,早在宋朝就有实物图形,但是品牌的提法没有多长时间,是近一二十年的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商标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以后,商标的叫法用得少了,叫品牌比较多。品牌理念是随着大量外国品牌产品及其营销手段进入我国以及国际营销学介绍到我国而兴起的。另外,品牌与商标是可以转化的。如品牌经注册获得专用权就转化成商标,也就具有了法律意义。 正是借助商标的法律作用,才使得品牌所产生的超过产品本身价值以外的利益受到保护。 知名品牌与驰名商标具有密切的关系,知名品牌必须建立在驰名商标的基础上。驰名商标是经过法定手段认定的,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才具有社会基础和法律的合理性。 品牌如果不做强做大,则仅仅是个商标或标志,增值效果不明显,只有努力做成知名品牌,其附加值才能不断增加。知名品牌、驰名商标于企业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获得知名品牌、驰名商标认定,说明品牌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知名品牌在科技含量、价格以及服务等多方面优于其他品牌,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素质。同时知名品牌、驰名商标会给企业带来效益,与企业效益直接挂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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