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双喜”商标侵权案 | |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是“红双喜”商标的专用权人。2010年1月,红双喜公司在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商场内发现上海旺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了假冒“红双喜”品牌的乒乓球和羽毛球拍。红双喜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华联吉买盛和旺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华联吉买盛和旺伟公司辩称,两者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旺伟公司是华联吉买盛的特许加盟商,旺伟公司作为实际经营者对外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华联吉买盛和旺伟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红双喜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2万元。
红双喜公司是注册商标“红双喜”和 “DHS”的商标专用权人。2010年1月26日,红双喜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红双喜公司派人在吉买盛超级生活广场九亭店二楼购买了印有“红双喜”和“DHS”字样的乒乓球拍五套、羽毛球拍两套。后经红双喜公司鉴定,这些球拍都是假冒产品。拿着附有旺伟公司发票、吉买盛(九亭店)收银条和现场照片的公证书,红双喜公司诉至法院。以华联吉买盛公司和旺伟公司销售假冒红双喜球拍的行为侵犯了红双喜公司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华联吉买盛公司、旺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并承担红双喜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 法庭上,华联吉买盛公司表示,该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与旺伟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在特许经营授权期间,旺伟公司的经营活动除华联吉买盛公司提供的经营标志、经营技术和书面指导意见等以外,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行为、经营责任与华联吉买盛公司无关。故旺伟公司独立经营吉买盛超级生活广场九亭店,应独立承担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旺伟公司虽然承认乒乓球拍和羽毛球拍是由该公司经营的吉买盛超级生活广场九亭店销售的,但该公司并不知道这些球拍是假冒的。被起诉后,该公司已立即将剩余商品撤柜。为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旺伟公司还拿出了与案外人常熟市小商品市场个体工商户签的《购销合同》和常熟得力文体超市卖场配送中心的送货单。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红双喜”、“DHS”注册商标在体育用品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红双喜”品牌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是公开并可查知的。在此情况下,旺伟公司却从常熟市小商品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处进货,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该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供货商,故无法证明旺伟公司所销售的侵权球拍有合法来源。旺伟公司销售了侵权商品,构成对红双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华联吉买盛公司应当对该公司认可的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华联吉买盛公司对旺伟公司的供应商资质有审查的义务。作为超市行业的知名企业,华联吉买盛公司对于加盟商的日常经营活动应当负有监管义务,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华联吉买盛公司对于旺伟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商标侵权行为并未侵犯红双喜公司的人身权利,法院没有支持红双喜公司要求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请。综上,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华联吉买盛公司、旺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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