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冲突 | |
域名恶意注册的行为实际上妨碍了注册商标所有人欲将自己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权利,法律对这种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应当加以调整。 有条件地承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只有在恶意抢注的前提下,域名注册人对域名进行了商业性使用才视为侵权行为,而当域名仅作互联网地址静态使用而并非用于商业目的,即使该域名中包含他人的驰名商标,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域名已不再是一陌生的名词。具有利益价值的东西的出现总会给法律注入新鲜的血液,同时也提出了挑战。在域名侵权案中,恶意抢注行为属于核心侵权行为。 一、域名和商标的区别 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主体通过计算机在因特网上登录的地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作为字符标识是为方便人们访问某个网站或发电子邮件而设计的。而商标是指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域名和商标都具有识别功能、宣传功能、排他功能,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域名具有国际性,商标具有地域性。互联网的国际性决定了域名的国际性,域名在互联网上不受地域限制,更不受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商标具有地域性,只在特定国家和地区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第二,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商标具有相对唯一性。域名一经在先申请注册就在事实上排除了相同域名存在的可能性。而商标只是在一国范围内,在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上是唯一的(当然,驰名商标除外),与域名相比,商标具有相对排他性。 第三,域名构成简单化,商标构成复杂化。域名的识别性主要来自于注册人的自用域名代码,其中自用域名代码又通常被称为中心域名。中心域名通常由英文字母、中文、数字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只要这些构成要素与众不同,即能登记注册成功。与域名相比,商标的构成要素种类繁多。 第四,域名具有永久性,商标具有时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有效时间为十年,虽然期满时可以向商标注册机构申请续展,但还是不同于域名的永久性和不用续展的特性。 鉴于域名具有国际性、永久性、唯一性等特征,区别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等特性,笔者认为域名不应该归属于知识产权,且域名有其独立的商业价值存在,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设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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