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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庄注册“泼妇”商标被驳 称有碍道德风尚


“泼妇鱼莊”要注册同名相关商标,却遭商评委“拒绝”,于是诉至法院。该案原定今天上午在一中院开庭,因原告一方未到,开庭延期。

2013年6月24日,北京金鹰五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泼妇鱼莊”商标被驳,该公司后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裁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那么商评委为何没同意该商标的注册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有相关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06年,韩国MASHIMARO 公司申请注册“流氓兔”商标遭拒,法院支持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拒绝“流氓兔”商标注册的决定。

原告认为,商标注册失败缘于“泼妇”一词,称该词只是指某些女人性情比较野蛮,脾气比较粗暴,遇事情很不讲理,通俗地说就是“没素质,没素养”,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应认定为有不良社会影响。

此外该公司认为,申请注册商标“泼妇鱼莊”是一个整体,“泼妇鱼莊”的商标含义显著区别于“泼妇”,此前“泼辣嫂”等商标已获准注册,商评委不应扩大《商标法》有关禁用商标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来源:法制晚报 王巍)

编者按:

商标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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