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 |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文字、图形是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规定的,或者是该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即构成注册不当商标。对注册不当商标,任何人可以依法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于“注册不当”是在1988年1月13日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1993年纳入《商标法》的,因此,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不当注册、申请撤销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于1988年1月13日以前的"注册不?quot;,不予受理(恶意抄袭驰名商标除外)。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所谓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如下: 无论被提撤销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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