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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注册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08 年 12 月 8 日,马德里联盟共有 84 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 1995.10.4 2003.7.30 利比里亚 1995.12.25 2009.12.11 阿尔及利亚 1972.7.5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0.3.17 立陶宛 1997.11.15 亚美尼亚 1991.12.25 2000.10.19 卢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亚 2001.7.11 摩纳哥 1956.4.29 1996.9.27 奥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阿塞拜疆 1995.12.25 2007.4.1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巴林 2005.12.5 马达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罗斯 1991.12.25 2002.1.18 莫桑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时 1892.7.15 1998.4.1 荷兰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1992.3.1 2009.1.27 波兰 1991.3.18 1997.3.4 博茨瓦纳 2006.12.5 黑山 2006.6.3 2006.6.3 保加利亚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国 1989.10.4 1995.12.1 韩国 2003.4.10 克罗地亚 1991.10.8 2004.1.23 摩尔多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罗马尼亚 1920.10.6 1998.7.28 塞浦路斯 2003.11.4 2003.11.4 俄罗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圣马力诺 1960.9.25 2007.9.12 朝鲜 1980.6.10 1996.10.3 塞尔维亚 1992.4.27 1998.2.17 丹麦 1996.2.13 塞拉利昂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2009.9.3 新加坡 2000.10.31 爱沙尼亚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兰 1996.4.1 斯洛文尼亚 1991.6.25 1998.3.12 法国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格鲁吉亚 1998.8.20 苏丹 1984.5.16 2010.2.16 德国 1922.12.1 1996.3.20 斯威士兰 1998.12.14 1998.12.14 希腊 2000.8.10 瑞典 1995.12.1 加纳 2008.9.16 叙利亚 2004.8.5 2004.8.5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岛 1997.4.15 塔吉克斯坦 1991.12.25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马其顿 1991.9.8 2002.8.30 爱尔兰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意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库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 乌克兰 1991.12.25 2000.12.29 哈萨克斯坦 1991.12.25 英国 1995.12.1 肯尼亚 1998.6.26 1998.6.26 美国 2003.11.2 吉尔吉斯斯坦 1991.12.25 2004.6.17 乌兹别克斯坦 2006.12.27 拉脱维亚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2006.7.11 莱索托 1999.2.12 1999.2.12 赞比亚 2001.11.15 纳米比亚 2004.6.30 2004.6.30 阿曼 2007.10.16 欧盟 2004.10.1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8.12.8 “ 比荷卢 ”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 2009 年 12 月,纯 “ 协定 ” 缔约方为 4 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苏丹、塔吉克斯坦。 截至 2009 年 9 月,纯 “ 议定书 ” 缔约方为 29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荷属安的列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二、办理途径 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 代理机构 ” 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 5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马德里协定新修:将实现一个月提交注册国际商标   近日,马德里成员国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做出修订,我国商标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的时间将由3年缩短为1个月,申请费用仍维持原马德里协定规定的费用。 自08年9月1日起,凡是既加入马德里协定,又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国家,将不再以原属国注册作为向该国提出领土延伸的条件,而仅以原属国申请即可。这意味着中国商标权利人取得国际保护的时间将大大缩短,可提前2年到3年时间。 以往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条件比较苛刻(除议定书国家),要求必须有中国的正式注册,必须取得国内的商标注册证才能进行国际注册。由于我国对申请商标的审查时间一般需要近三年的时间,通过这次修订,我国商标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的时间将大为缩短。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其中协定书成员国有52个,纯议定书成员国有22个。分别是: 协定书成员国: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保加利亚、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托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塞尔维亚和黑山、塞拉里昂、肯尼亚、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布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塞浦路斯、纳米比亚、中国。 纯议定书成员国:英国 429.00 丹麦 487.00 芬兰 249.00挪威 430.00 瑞典 243.00 冰岛 271.00(307.00)爱沙尼亚 214.00(292.00)格鲁吉亚 281.00 立陶宛 73.00土库曼斯坦 236.00 土耳其 424.00 日本 226.00(1)+754.00(2)希腊 185.00(924.00)新加坡 278.00 澳大利亚 356.00赞比亚 73.00 爱尔兰 372.00 韩国 297.00 安提瓜和巴布达 73.00 美国 406.00 欧盟 2229.00(4151)荷属安的列斯 283.00(561.00)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 需要说明的是,"马德里联盟"中有一些国家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又是"议定书"缔约方,例如中国、比荷卢、德国、西班牙、法国等,对这些缔约方仍适用马德里协定。而有些国家是纯议定书缔约方,仅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如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就是省时、省力、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 1. 省力: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2. 省时: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并在30天内将申请书件寄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证。 申请中指定的各保护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审查申请。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驳回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上述一年(议定书国家一年半)期限内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 3. 省钱: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3. 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申请基础 1. 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根据《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申请所需信息和文件 1.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 2. 中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1份; 3. 商标黑白图样2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厘米 ×8厘米,最小不小于5厘米×5厘米; 4.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图样2份; 5.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6.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括中国; 7.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巴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8. 由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1.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注册申请 2.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 3.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中国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中国商标局国际注册处转寄给商标代理机构。 4. 国际局向指定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传送申请文件,各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文件后, 根据本国商标法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检索、审查。 5. 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期限内未被指定国驳回,则商标视为在指定国获得保护。 注册有效期及续展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10年。 注册所需时间 1. 协定定成员国审查时间为12个月、 2. 议定书成员国审查时间为12个月或18个月 注册所需费用 1.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局收取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彩色图样时为903(瑞士法郎)。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为73(瑞士法郎)。 2.如果被指定国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每指定一个国家加收指定注册费73(瑞士法郎);如果被指定国是纯议定书成员国,各国加收的指定注册费不同 3.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收费(人民币) 手续费:280.00元 4.翻译费(人民币) 翻译费:实际翻译费用根据申请国家及商品而定。 5.代理费(人民币) 10个国家以内,包括10个国家(一标一类)为2000元,每增加一类加收1000元,10个以上国家每增加一个国家加收300元,如指定欧盟需加收1000元。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或其他方式,将自己的商标到需要保护的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逐一分别办理注册申请手续的方法。由于各国及各地区商标法规定不尽相同,商标申请、审查、注册程序 有异,时间长短不一,代理办法及费用差别很大。多数国家并不要求以我国注册为基础,若有问题,请随时联络我们。 附各国注册简要: 国家 文件 受理时间 审查时间 商标有效期 中国 不需 8周 18-24个月 10年 澳门 经公证处认可的形式 1周 8-10个月 7年 新加坡 不需 3周 12-14个月 10年 台湾 已签名的委任书+商业注册的证明 2周 12-18个月 10年 南韩 不需 2周 12-18个月 10年 日本 不需 第二日 12-14个月 10年 越南 经公证处证明的委任书 4周 18-24个月 10年 泰国 经公证处证明的委任书 4周 18-24个月 10年 马来西亚 经公证处证明的委任书 2周 18-24个月 10年 菲律宾 不需 2周 3-4年 10年 印尼 不需 2周 18-24个月 10年 印度 不需 3个月 4-5年 10年 巴基斯坦 不需 3个月 2-3年 7年 澳洲 不需 4周 8-12个月 10年 新西兰 不需 4周 12-24个月 7年 英国 不需 4周 8-10个月 10年 法国 不需 2周 8-12个月 10年 德国 不需 4周 3-6个月 10年 意大利 不需 2周 3-4年 10年 瑞典 不需 8周 4-6个月 10年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不需 4周 18-24个月 10年 欧盟 不需 4周 18-28个月 10年 俄罗斯 已签名的委任书 4周 18-24个月 10年 土耳其 已签名的委任书商业注册的证明 4周 12-18个月 10年 瑞士 不需 2周 4-6个月 10年 美国(以在美国使用为申请基础) 1.第一次使用的日期 2.第一次在美国使用的日期 3.在美国使用的证据 4周 12-14个月 10年 美国(以意向使用为申请基础) 不需 4周 14-18个月 10年 美国(以外国注册为申请基础) 在国外商标注册的证书的证明 4周 12-18个月 10年 加拿大(以在加拿大使用或意向使用为申请基础) 在加拿大第一次使用的日期 4周 14-18个月 15年 加拿大(以外国注册为申请基础) 在国外商标注册的证书的证明 4周 14-18个月 15年 巴西 不需 6周 3-4年 10年 秘鲁 经公证处证明的委任书 2周 8-12个月 10年 阿根廷 有公证处甚至大使馆的委任书 3周 18-24个月 10年 智利 有公证处甚至大使馆的委任书 2周 16-24个月 10年 多明尼加共和国 有公证处甚至大使馆的委任书 4周 3-5个月 10年 哥斯达尼加 有公证处甚至大使馆的委任书 4周 5-7个月 10年 墨西哥 有公证处甚至大使馆的委任书 2周 12-24个月 10年 牙米加 不需 4周 12-24个月 10年 沙特阿拉伯 有公证处甚至大使馆的委任书 3-4周 12-18个月 10年 伊朗 有公证处甚至大使馆的委任书 3-4周 9-12个月 10年 阿联酋 经公证处证明的委任书 3-4周 9-12个月 10年 以色列 不需 3-4周 12-18个月 10年 埃及 有公证处甚至大使馆的委任书 3-4周 3-4年 10年 摩洛哥 不需 3-4周 2-3个月 20年 南非 不需 1周 3-4年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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