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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标注册


关于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受理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所以将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相冲突的民事纠纷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且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无论是否经过行政程序取得,其相互之间的冲突都可以归为民事争议的范畴,人民法院原则上都可以依法受理。特别是,有的行政程序的启动还需要以司法程序的结论作为前提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同时,该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只针对已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他人在先作品、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字号等而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不包括将他人在先的作品、外观设计、企业名称字号等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经核准注册的申请行为。这种单纯的申请注册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不予受理问题。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是考虑到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商标争议程序获得相应的救济。如果商标行政评审发生失当,还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诉讼。当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取不以民事侵权纠纷受理的做法。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时,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要准确把握本款规定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按照本款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只是两个注册商标之间产生的冲突争议,即被控侵权商标已经核准注册(领取商标注册证),且被控侵权行为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超越授权使用的范围,则不在此限。其次,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尚在注册程序当中的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当事人虽已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该商标并未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他人对该使用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滥用注册商标行为的受理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但书”部分对于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本质上是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的滥用就是权利的边界”。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再是正当行使专用权的行为,不能阻却侵权行为的构成。特别是,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正是通过恶意的滥用行为,投机取巧和鱼目混珠,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实践中有些将注册商标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在同一商品上组合使用两个注册商标,或者将注册商标的图形等变形使用,改变其显著特征的使用方式,已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因此,《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但书”部分,规定了由此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委托人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于97年12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产品畅销全国各地。08年6月初,有关部门突然告知之注册商标被注销,说是已过了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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