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 | |
|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应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书式填写,但需缴纳翻译费。 (一)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二)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中文全称及拼音(愿意用外文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四)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五)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六)注意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 mm。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6)申请书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8)商标或其一部分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 |
| 上一篇:商标注册优先权的说明 下一篇: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 |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