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优先权的说明 | |
|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商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何一 个成员国内第一次正式提出的申请,在 6个月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后一申请 即享有第一次正式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优先权。这对于希望同时在几个国家能够得到商标专 有权保护的申请人来说,能够享受到实际利益。 优先权原则是所有成员国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1985年9月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 国,我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优先权待遇,我国申请人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也同样享 有优先权待遇。申请人可以在本国提出申请之后的6个月里,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到其他成 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可免遭他人抢先申请,而失去取得商标注册的宝贵时机。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提交在巴黎公约 成员国中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并提交该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证明,写明第一次 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国家。 我国对商品商标优先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当然,服务商标的优先权是从 1993年10月1日以后才施行的。 18、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制度的发展状况如何?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的核转与代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商标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代。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由原来的商标核转制发展到了现在的商标代理 制。 为了方便申请人,在我国律师制度不够健全时,我国国内商标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制。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申请手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填写是否如实准确、填写 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符合手续则向省级工 商行政管理局转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内容进行复核汇总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商标局转递。在习惯上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一级核转机关;省局为第二级核转 机关。商标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也由核转机关转发。 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种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1991年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事务所在南京、湖北、上海、沈阳、常州、徐州、成都、吉林等 八个省、市进行了成功的试点。1993年7月15日修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实 行商标代理制,并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直接送达。到目前,商标代理事务所已发展到 100个。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已由核转制变为代理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代理,也可以直 接向商标局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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