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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服务标志通常也可称为劳务标志。如:中国民航的'CAAC"、"建设银行"及其图形、"大地"律师事务所、"扬声"剧院等。凡用于区别提供服务的标志均可视为服务商标。但服务商标与商号又有不同,"商号"是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商号并不象商标那样具有显著性。商号登记后的效力仅以某一地域为限,防止在某一特定地区范围内重复,而商号一旦被作为商标注册则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为了便于服务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国际《尼斯协定》将服务共分为八大类别:
    (1)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2)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及不动产事务。
    (3)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4)电信。
    (5)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6)材料处理。
    (7)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8)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

1)服务商标仅起区别服务出处的作用,商号既可以区别不同服务出处,又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出处;
    (2)商号均由文字构成,但服务商标既可由文字,也可以由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3)商号、厂商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份,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商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依据《商标法》该准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
商号与服务商标均属工业产权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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