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 | |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这就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因此,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报送备案时, 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送合同备案: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的;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的;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人名义变更的;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0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本公司拥有长期服务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和律师,懂得多种国家语言的专门人才,熟悉国际惯例和规则,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与合作,能全面为客户提供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我们将以更快捷、更全面、更专业的服务为贵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出谋划策。免费提供商标起名、查询服务。对贵企业已申请注册商标免费提供审查进展查询跟踪服务。律师免费解答知识产权疑难纠纷并提供可行性方案报告书。委托本所代理费用优惠。个镇区提供上门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 |
上一篇:商标评审制度 下一篇:服务商标 |
